1. 理财公司出现兑付困难问题,老板不跑路有还款意愿,作为团队经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债务应当以公司资产进行清偿,您作为团队经理不需要偿还公司债务。但若因您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您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您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您当月工资的20%。
2. p2p公司资金跑路 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要负什么责任
股东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股东身份权(证明你是股东)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四、资产收益权
五、知情权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八、决议撤销权
九、退出权
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希望可以帮到你。
3. 中晟资产可靠吗?
挺不错的,很正规,这类型公司里算是不错的
4. 中晟资产老板跑路了,团队经理会退钱吗
不可能的,团队管理层只是管理者,如果老板把钱卷跑了他们也没辙的。
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经营交易或各项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资产指任何公司、机构和个人拥有的任何具有商业或交换价值的东西。
资产的分类很多,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资产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按耗用期限的长短,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根据具体形态,长期资产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分类;按是否有实体形态,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国会计实务中,综合这几种分类标准,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类别。
资产(assets)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它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资产是一项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资源。资产必须是现实的资产,而不能是预期的资产。这里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
也就是说,只有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才能形成资产,企业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5. 中晟资产出事了吗理财产品怎么不能对付?
1、中晟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已经跑路了;
2、对付应该实现不了;
3、此时此刻应该在当地统计一下有多少人受骗。然后把证据拍照好,填一张表格,姓名、年龄投资金额、业务员名字、你的联系电话、健康状况、备注。再和天津南开经侦取得联系,听他们安排。
4、现在只有靠国家的力量才能解决这个问题了,关键时刻相信国家会给你们一个交代的,就在家好好等待吧,毕竟你们现在什么也做不了。
6. 5万在中晟理财,他们跑路了,怎么办
跑路了,就拿他没办法。
7. 资产管理公司如果老板携款跑了作为业务员不知道是非法集资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
1、如果业务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那么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 有限责任公司老板跑了,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以公司财产为限进行清偿,这已经成为公众的共识,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这个责任落不到股东头上。
但是,也有例外情形,江苏省昆山法院审结两起该类案件,有限责任公司老板跑路后留下债务,股东和清算组成员需赔偿。
案例一:小公司摊上大事立即关门,法院判股东赔偿
王三、张甲与周斌三人合开了一家公司,去年冬天公司员工小丁驾驶公司一辆未投保的货车运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公司需赔偿受害者老许近三十万元。该公司规模不大本身经营就濒临破产边缘,这场交通事故成了压倒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收到判决后公司马上就关了门,老板不知去向。老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公司早无财产。于是老许将公司的三位股东王三、张甲与周斌告上法院要求三人赔偿。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三位股东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实际导致清算无法进行,其应当向老许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最终法院判令三位股东赔偿近三十万元。
案例二:小公司报刊狭缝中登公告后一夜消失 法院判清算成员赔偿
康宝公司与华盛公司一直是生意上的伙伴,去年底较长一段时间华盛公司未向康宝公司支付货款,康宝公司派人前去探个究竟,结果发现华盛公司早已人去楼空。于是康宝公司决定马上起诉华盛公司,到工商登记部门一查才发现公司于日前已经注销,并且在某报刊的中缝登出了清算公告。这下可吓坏了康宝公司,公司都已经注销了,诉讼主体已经不存在,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康宝公司向法院起诉了华盛公司清算组的三位成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位清算成员作为华盛公司清算人,未举证证明公司清算时,已通过书面方式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告知康宝公司,导致康宝公司债权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令清算组成员赔偿康宝公司近十万元。
法院说法: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这个责任落不到股东头上。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比如上述两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和十八条分别作出了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如未履行该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人应承担责任。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股东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