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一题

2024-10-06 02:32

1. 司法考试一题

解析:甲、乙二人有共同的杀人故意,亦有共同的杀人行为,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因此,对甲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司法考试一题

2. 请问一题司法考试题目

您好:
B选项的出题角度在于我们不能期待犯罪人在案发后保留证据,你上面的分析是很对的,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事后不再罚,因此答案才没选B选项。
D选项身无分文的乞丐盗窃,同样构成盗窃罪,不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题目要求选错误的选项,因此选D。

3. 司法考试题

此题应为2009年司法考试第53题,具体解释如下
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如实供述”。
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已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属于主要犯罪事实,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A项错误。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B项中乙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抢夺罪可以成立自首,故B项正确。
C项属于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中“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与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二是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C项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故C项正确。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故D项错误。

司法考试题

4. 司法考试题目

  是单项?还是多项?B——感觉题目是不是少了些内容,刘某在哪里被抓的?

  1、A、C错:
  第20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 D错。
  刑诉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D中抢夺罪,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

5. 司法考试题目

ABD。
A:宏大公司的做法构成欺诈,该合同可撤销,所以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撤销合同之后,可以要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只有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才适用双倍返还购房款,所以C错误;
D: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赵某可以撤销该合同,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究宏大公司的违约责任。
B选项中,既然赵某要求退房,即行使了撤销权,该合同不成立,只能要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司法考试题目

6. 下面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题目

  您好,天星培训百度知道团队为您解答。
  这个题目的正确答案是CD。因为题目问的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AB都不是判决的问题,A属于被告人立功,B属于被告人怀孕导致不能执行死刑,本身的判决是没有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12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希望对您有帮助。

7. 司法考试题

你要理解责任是个什么概念,责任是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什么时候才有责任?违约的时候、侵权的时候才有,而且有了免责事由还不一定有责任。


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只是规定该代理行为有效,换句话说,就视同是一个有权代理。和有权代理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

有权代理你是明白的啦,就是说收益归被代理人,如果有责任,责任也全部归被代理人,此时代理人已经从这个代理关系中脱身而出了。

你可能要问,那么被代理人岂不是很吃亏?错了!此时又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就是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形成了侵权关系,被代理人如果有损失,代理人要赔偿的。但是对相对人有合同关系的还是被代理人。根据合同相对性你也能理解啦,和代理人完全没有关系呢

司法考试题

8. 一道司法考试题。。。

第一个情况是司法考试原题,答案没什么争议。
后面两种情况是我分析的,不一定对,大家一起讨论吧。
 
第一个情况:甲犯有诈骗罪
第二个情况:甲、丙犯有敲诈勒索罪
第三个情况:丙无罪、甲诈骗未遂
 
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对比:
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