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的问题

2024-04-30 01:49

1. 退股的问题

申请条件编辑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要求编辑
按照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股东投资有限公司以后,将与公司紧紧地绑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东“用脚投票”自由进出公司。但是,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提出了股东退股的种种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
第二,股东死亡。股东投资公司后,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当股东死亡时,其股权应当列入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就成为继承人的渴望。
第三,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夫妻双方离异时,有关股东权益的分割问题就会被提出来。由于夫妻双方已经反目,作为非股东的一方配偶绝不可能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这时,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给非股东的配偶,就成为非股东的配偶的强烈要求。
第四,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资本多数决是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一项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虽然确立了资本民主主义,有利于鼓励投资。但是资本多数决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滥用,导致控股股东压榨小股东,攫取不当利益。当小股东奋起反抗而没有效果时或者小股东不愿浪费太多的经济和时间时,逃离公司就成为其理性的选择。
第五,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认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东之间多数能团结和睦,公司表现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随后发展变化的情况往往会造成股东之间失和,当矛盾双方股东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数对等时,公司就会陷入僵持状态中。僵持不是结果,最终会有一方股东选择离开。
第六,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第七,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当上述情形出现时,股东提出退股,要求将自己的投资抽回来往往成为一种客观需要。但是,这一合理的要求却碰到了法律障碍。修订前的我国《公司法》第34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面对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股东无法提起退股诉讼,股东们在章程中关于股东退股的约定也面临被法律否定的命运,已经实际退股的股东也要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东也要同舟共济。要求退股的股东陷入『法律桎梏和痛苦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其出资的囚徒,被锁定在公司中。面对这一法律规定,人们在投资于有限公司时,就显得格外小心谨慎,考虑到有去无回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犹豫和踌躇,尤其是小额投资更是如此。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了法律的抑制。

退股的问题

2. 关于退股的一些问题

第一,你属于退伙或者退股,那么债务人是其他的合伙人
 
第二,你拦截公司的单子属于侵犯公司的权利,不是侵犯其他合伙人的
 
如果你这样做,公司是可以告你的。
 
建议你直接起诉其他几人即可。

3. 关于公司退股问题

股东退股:股东退出公司

关于公司退股问题

4. 关于退股的疑问

1\你说你自己占原始股20%.那么你人走或留都可以享受公司分红,不受影响.    股份是你自己的,你自己说了算.只要你不违反公司法不违反公司章程,没人可以逼你卖掉.
2\退股的话,要与其他股东协商具体退股方式.一般是在其他股东内部现金转让股份,也可以由公司收购你的股份或转给其他人但需其他股东都同意才行.(退股的话要核算公司总资产,计算股份价值).
3\你这样的情况,如果出来做和原公司有竞争的行业或业务,建议你要退股.否则他们会以违反公司法或违反公司章程为由作废你的股份.如果出来做别的,你就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自己考虑退不退吧.我个人觉得你不用退股,多和其他股东沟通公司存在的问题,把你的想法说出来,大家一起商量解决方案.这样是最好的结果.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5. 退股问题

新公司法中有关于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要求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形式退股,工商方面会要求公司先行登报载明减少注册资本的事由,然后才能进行公司档案和营业执照的变更,比较麻烦。所以一般退股都是股东之间或者股东和第三人之间转让股权,很少会要求公司收购股份。

退股问题

6. 关于退股的疑问

“2011年年初A公司老板(我以前的老板)找到我,合开C公司,将A和B归结到C下面,我占C公司原始20%股”这个C公司股东在工商局注册登记资料中的股东名称是你本人还是B公司?
-------
按照你所述,现在C公司4个股东,你持有C公司20%股份,“每月收入主要是发员工薪水和开支,剩下来的基本是股东分掉。”——这种模式肯定没有发展前景,股东分红不是这个时候进行的,没有发展后劲啊。。。《公司法》167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
--------
1、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走人,前提是你没有和C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那么你肯定可以保留股份,只要工商登记那个地方不修改,你在法律上仍然是股东——只是不参与经营的股东。
保留了股份当然也就保留了分红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如果你要求退股,那么分你转给其他股东,还是转给4个股东之外的人2种情形。公司不可能收购你的股权,只是其他3个股东是否收购,如果其他股东不收购,那么你只能找其他人收你的股份。
股份并不等于公司资产,其价格需要根据你的出资额、公司的发展状况进行估算。具体的你参考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3、如果没有签合同,且入股的时候也没有投入多少钱,那么可以选择走人。但是有些情况需要注意。
2011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 (Cass. com. 15 novembre 2011 n° 10-15.049) 对此问题作出的目前的结论如下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可以经营与公司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但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竞业禁止或公司告知股东竞业禁止的情况除外。但是,股东不得从事对公司有不正当竞争影响的行为(concurrence déloyaux)。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将原有公司的员工集体挖走等行为。

另外,如果你还担任C公司董事的话,需要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 股东退股问题

1.三个人成立公司,总股份占比90%,还有10%呢?
2.退股要看情况,公司法有相关规定,可以参考一下: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能够谈到一起最好,谈不到一起就打官司.

股东退股问题

8. 关于退股的问题

申请条件编辑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要求编辑
按照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股东投资有限公司以后,将与公司紧紧地绑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东“用脚投票”自由进出公司。但是,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提出了股东退股的种种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
第二,股东死亡。股东投资公司后,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当股东死亡时,其股权应当列入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就成为继承人的渴望。
第三,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夫妻双方离异时,有关股东权益的分割问题就会被提出来。由于夫妻双方已经反目,作为非股东的一方配偶绝不可能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这时,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给非股东的配偶,就成为非股东的配偶的强烈要求。
第四,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资本多数决是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一项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虽然确立了资本民主主义,有利于鼓励投资。但是资本多数决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滥用,导致控股股东压榨小股东,攫取不当利益。当小股东奋起反抗而没有效果时或者小股东不愿浪费太多的经济和时间时,逃离公司就成为其理性的选择。
第五,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认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东之间多数能团结和睦,公司表现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随后发展变化的情况往往会造成股东之间失和,当矛盾双方股东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数对等时,公司就会陷入僵持状态中。僵持不是结果,最终会有一方股东选择离开。
第六,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第七,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当上述情形出现时,股东提出退股,要求将自己的投资抽回来往往成为一种客观需要。但是,这一合理的要求却碰到了法律障碍。修订前的我国《公司法》第34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面对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股东无法提起退股诉讼,股东们在章程中关于股东退股的约定也面临被法律否定的命运,已经实际退股的股东也要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东也要同舟共济。要求退股的股东陷入『法律桎梏和痛苦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其出资的囚徒,被锁定在公司中。面对这一法律规定,人们在投资于有限公司时,就显得格外小心谨慎,考虑到有去无回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犹豫和踌躇,尤其是小额投资更是如此。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了法律的抑制。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